新《安全生產法》:大書特書“責任”二字2014.12.1
提高違法成本,加大用人單位、監管部門在保證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賦予職工更多“話語權”,讓職工的生命、健康更有保障,這是《安全生產法》頒布實行12年后大修須達到的目的。
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此次修改涉及70多個條款,包括加強預防、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隱患排查、完善監管、加大違法懲處力度等諸多內容。
安全生產事故,屢屢代價沉重。盡管相關統計數字顯示,從2005年至今,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總體呈下降趨勢,但我們同樣必須面對的現實是,在安全生產事故方面,不少地方是“舊傷未愈又添新傷”。
事故頻發,公眾普遍認為是違法成本低,企業不上心,監管不給力。因此,提高違法成本,加大用人單位、監管部門在保證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賦予職工更多“話語權”,讓職工的生命、健康更有保障,這是《安全生產法》頒布實行12年后大修須達到的目的。
綜觀此次修改,重要的亮點之一是將“責任”二字“大書特書”。
一方面,是對企業、企業負責人和監管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該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等等。責任的明確,有利于敦促各方主體依法行事、各司其職,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事后的互相推諉。
另一方面,是對企業、企業負責人和監管部門不遵守法律、不履行職責的行為給予更嚴厲的追究和問責。比如,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了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外,還將按照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類事故等級處以罰款,最高罰款金額為2000萬元;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不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的主要責任人,除被降級、撤職外,還將被處以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對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此前,人們普遍認為,企業和監管部門不重視安全生產,是因為法律沒有開出戳及他們痛處的“藥方”,如今2000萬元的罰款之于企業、降級撤職之于官員,是不是“良藥”,人們充滿期待。
另外,此次修改的其他一些內容也充分體現了“責任”二字。比如,增加了“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的內容,這是對工會組織的賦權,同時也加大了工會組織在企業安全生產問題上的責任。再如,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協同監管的具體措施,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等措施,直至決定得到執行——部門間的協作與配合,無疑更有利于監管任務的完成和監管職能的實現。
加大責任、加重處罰、加強監管,此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可謂下了“狠手”。想想那些因為企業漠視、監管縱容而在安全生產事故中逝去的職工,想想他們破碎的人生和家庭,無疑,更加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是對生命負責、對公眾負責、對社會負責的必然選擇。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將于今年12月1日起實施。人們期待,完善后的新法能夠真正得到落實和執行,讓職工因安全生產事故傷亡的人數能夠明顯下降,讓安全生產成為每一個企業最重要的標簽和資本。